2014/3/6 16:46:58 来源:中国山东网潍坊频道
中国山东网潍坊频道3月6日讯 3月5日,奎文区消费者协会成功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月1日,家住奎文区的消费者李先生发现自己正在上初中的儿子放学回家后手里拿着手机,李先生便问儿子手机来源,经询问得知是他儿子趁家中无人便拿走了家中的2000元钱,从奎文区四平路某手机卖场办理了交话费送手机号送手机业务。李先生考虑到其儿子正在上学,学校里明确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禁用手机,同时,还担心使用手机影响孩子学习,便说服了儿子去退手机。当李先生带着儿子来到手机卖场要求退货时,商家以手机是孩子自己主动购买的,并非强迫,且手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加上已经开始使用为由拒绝退货。李先生无奈之下到奎文区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奎文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到商家,协调退货,但商家不同意,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原本自认有理的商家负责人在听完消协工作人员讲解后,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最终同意全额退还购机款。李先生拿到商家退还的2000元购机款时连声向在场的消协人员道谢。
奎文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提高认识,尽到商家的责任和义务,在经营中不仅要做到公平交易,更应遵守商业道德,对于那些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未成年人,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衬,不应受利益驱使而忽视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通讯员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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