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颁布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2016/11/28 16:44:48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韩蓓蓓

  中国山东网潍坊11月28日讯 (记者 韩蓓蓓) 28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成为潍坊出台的首批实体地方性法规之一。

  《条例》规定,为切实提升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水平,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林业、园林、粮食等部门和定点经营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提出了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服务、统一监管、定点经营和政府储备的具体措施,确定了“四统一、一定点、两确保”的基本制度框架。突出潍坊本地特色,强化了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经营、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食用农产品抽检检出高毒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设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对限用剧毒、高毒农药从采购、储备、经营、使用以及使用后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等行为,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储备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作了硬性规定。

  《条例》共5章41条。包括总则,储备、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范围、立法原则、禁用领域、限用领域和部门职责等内容。确定了《条例》的基本制度框架,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在储备、经营和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具体措施;以及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管的制度措施,健全部门协调、风险监测、安全检测、残留追溯体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农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的;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限用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的制定,为强化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提供了科学、公正、详实、具体的法律依据,农药监管工作将更加全面、规范、扎实、有效、操作性更强,对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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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涛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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