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民意截止26日

2017/11/6 10:30:11   来源:潍坊晚报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省林业厅代省政府于近日起草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6日。意见稿明确,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等行为,最高罚款3万元。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树龄超百年

  可认定为古树

  意见稿指出,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山东省古树名木分布广泛、资源丰富。据2012年普查结果显示,全省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

  目前,山东对古树名木实行分三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其中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损害古树生长

  出台相应罚则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备案;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如果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力量

  捐资认养和冠名

  看到有保护标志的古树名木,一定要提高保护意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予以保留;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相应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

编辑:曹涛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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