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潍坊行政诉讼案件可选择管辖法院

2018/5/31 11:01:2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韩蓓蓓

  中国山东网潍坊5月31日讯 (记者 韩蓓蓓) 30日,记者从潍坊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18年6月1日起,潍坊在全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基础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据悉,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将全面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权为基础,结合全市实际,积极稳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落地见效。

  据了解,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对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

  合力管辖片区 行政诉讼案件可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2015-2017年度潍坊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情况,综合考虑地理相邻、人口相当、习俗相近等因素,将潍坊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第二片区包括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片区包括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

  赋予原告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自主选择的权利。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任意选择一处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第一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二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三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在各自片区内被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予立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多措并举 保障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工作顺利实施

  潍坊中院成立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也要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政协通报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工作支持。

  加强跨区立案指导。各基层法院要向社会公布立案咨询电话,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摆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便于公众知悉管辖工作要求。当事人提出咨询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释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明确告知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指导选择管辖法院。

  加强跨区立案衔接。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提出异地管辖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后,当事人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起诉材料移送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被选择管辖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进行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对于可以补正或更正起诉材料的,应依法指定期间要求当事人补正或更正。

  加强片区法院之间的工作协作。调查取证方面,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证据材料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材料所在地法院应予配合。案件执行方面,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院文书,应向一审选择的管辖法院提出,一审实际管辖法院负责该执行工作,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应予配合。

编辑:曹涛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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