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法院公布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

2018/6/21 16:52:15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韩蓓蓓

  五、山东某建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山东某建材公司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公司拆除立窑,投入2.6亿元新上旋窑项目,导致资金紧张,同时水泥市场低迷,水泥制造行业遭受巨大冲击,加上自身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连年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主要资产被司法查封、冻结,2015年6月停产。经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山东某建材公司资产总额231044519.61元,负债总额348383377.47元。2016年5月24日,山东某建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了山东某建材公司重整计划预草案。

  (二)裁判结果

  在破产重整立案前,山东某建材公司已经初步拟订了重整计划预案,坊子区人民法院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通过听取山东某建材公司的股东、职工代表、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入重整程序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对能否通过重整计划进行预判,并就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争取支持和配合,以促进破产重整获得成功。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法院将其融入到重整计划之中。2016年6月7日,坊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某建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6月9日,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同日在报纸刊登受理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经管理人审核,最后确认债权人有效申报313个,申报债权总额为323258220.69元。7月18日,山东某建材公司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7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据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16年8月,公司恢复生产。

  (三)典型意义:能动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作用,有效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山东某建材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押金、股金、集资金等高达8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压力。本案是坊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将“预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件。通过前期梳理困境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和谈判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随后的重整程序给困境企业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缩短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审理时长,提高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通过预重整,坊子区人民法院得以提前介入破产企业,对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并予以分析;尽可能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提前解决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有效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山东某建材公司的原股东已向重整方转让全部股权,重整方注入新资金3000万元,山东某建材公司通过重整成功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并培育发展了新产能,有效摆脱了债务困境。

  六、某发电公司与某化学公司小火电机组关停指标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某发电公司是一家从事新技术应用的电力企业,某化学公司是自备小火电发电机组的化工企业,某发电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实施的“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上新大电力)政策购买小火电关停指标用于“上大压小”项目。2010年8月,双方签订《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约定某发电公司购买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2.7万千瓦,用于某发电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合计价款162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化学公司于2010年3月关停合同约定的小火电机组,且报废拆除已通过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及山东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并在2012年1月5日的《大众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12年12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进行了公告。某发电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某化学公司324万元。某化学公司于2016年9月要求某发电公司支付剩余价款1296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发电公司要求解除与某化学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某化学公司返还已付价款324万元及违约金、利息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某发电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的主要理由是某化学公司将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又卖给了国电某项目,导致某发电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不能使用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指标。但某化学公司、国电某项目筹建处均否认双方存在小火电关停指标交易的事实,某发电公司至今未启动包含某化学公司关停小火电指标容量的“上大压小”项目的申报工作,故某发电公司称不能使用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启动“上大压小项目”仅是单方推测;某化学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要求,对关停机组进行标志性设备拆除、达到关停机组的核查条件、妥善安置了关停机组的职工、妥善处理了资产、配合某发电公司签订了五方协议,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关停工作已由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公示,某化学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并作出了随时可以移交关停资料、配合某发电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的意思表示。故某发电公司要求解除协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某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依托审判确认交易合同效力,依法维护去产能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市场秩序

  关停小火电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的去旧产能的重点,国家发改委实施的“上大压小”电力发展战略以及为此提供的小火电指标交易平台,是新旧动能转换的组成部分。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均给某发电公司与某化学公司签订的小火电指标交易给予正面的价值评判,以市场维护的司法态度,支持“上大压小”电力发展战略,确认双方的交易效力,以有效市场推动的司法态度倒逼某发电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既保护了以自我牺牲精神关停旧动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山东电力由高污染小火电向高新技术绿色能源新动能转换的依法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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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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