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法院公布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

2018/6/21 16:52:15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韩蓓蓓

  七、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与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系一家专业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在线借贷服务的P2P网络公司,其拥有www.eldwf.com网站,贷款人与借款人可通过该网站实名认证注册成为会员并达成借贷意向。根据该网站规则,贷款人与借款人需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站平台服务费。被告张某某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通过原告网站投出借款标,当日与贷款人王某某等达成借贷意向。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某、担保人李某某等、贷款人王某某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95000元,担保人李某某等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合同约定如张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由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代为清偿,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向贷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即享有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后被告张某某以及李某某等均未按期还款,贷款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张某某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转让价格为96054.9元,并对张某某进行了书面告知。后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贷款人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原告代为清偿后,遂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向借款人张某某及担保人李某某追偿。

  (二)裁判结果

  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作为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系居间服务,案涉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担保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依据网站规则及合同约定代为清偿贷款后,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全部转让给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且出借人与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告知了债务人张某某,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已继受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宜联贷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并判决担保人李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积极应对司法新需求,支持新商业模式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商业模式,也由此产生许多新型纠纷。以P2P网贷为例,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借助互联网即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有利于盘活社会闲置资金,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机会。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的新模式,在遇到问题后能否有序解决,是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该案审理中,法官从法律关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个方面逐步厘清审判思路。一是对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新型借贷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进行了说理认定。二是对网络电子证据等的举证要求,以及各方举证责任进行了释明和分配。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支持了潍坊某信息服务公司的诉求,保护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居间服务商业模式。由此形成的审判思路,使得一大批此类案件随后能够公正高效地审结,并对网络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此类案件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立足“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积极应对新型金融纠纷,有效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所作出的努力。

  八、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潍坊某置业公司、车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2日、2012年1月17日,潍坊某置业公司分别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7800万元、6000万元,借款到期后,潍坊某置业公司仅偿还1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潍坊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车某及其妻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工商银行某支行提供了落款为车某及陈某的两份保证合同。车某与陈某否认该保证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车某还提供《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两份,该协议载明,对前述两笔借款的要素进行调整,调整后保证人按出资比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车某以此主张其责任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确定,陈某不应承担责任。经潍坊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保证合同中车某、陈某的署名字迹均不是本人所签。另,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车某系凯利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1.91%。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潍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潍坊某置业公司拖欠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某支行提供的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是车某与陈某所签,因此保证合同对于车某、陈某无约束力。本案中能证明车某与案涉借款存在关联性的有效证据为《贷款合同要素调整协议》,该协议上载明车某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车某仅应按曾在潍坊某置业公司的出资比例,对于案涉借款本息中的11.9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某支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某为案涉借款提供了保证责任担保,因此其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迫切需要发挥民营经济在其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案涉某家居广场工程,是当地重要招商引资项目,由潍坊某置业公司开发,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使用。因潍坊某置业公司的财务问题,该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引起众多商铺业主的不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家居公司董事长车某应承担责任的正确认定,打消了其对于投资环境的顾虑,也进一步激发了当事人的投资热情。基于对潍坊法治环境的信任,在车某的促使下,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联合成立了新公司,向停滞许久的某家居广场工程注入了新的资金,使该项目再度启动。本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潍坊法院为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司法职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方面做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优良的法治环境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某家居公司潍坊项目的各项资产得以盘活,安抚了众多商铺业主的情绪,因项目停滞导致的各项矛盾也得到了极大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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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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