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法院公布十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2019/3/13 16:32:5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孙小茹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潍坊3月13日讯 (记者 孙小茹) 今日下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十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

  出售标识存在缺陷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潍坊某实业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从潍坊某商贸公司购买大米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员工,并支付了全部价款。2017年3月16日开始,陆续有员工反映大米存在气味异常等质量问题。经查,涉案大米包装生产日期喷码模糊,没有注明保质期。实业公司以涉案大米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应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作为预包装食品零售公司,应对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进行检查,该检查包括标签上是否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涉案大米包装上未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喷码模糊,商贸公司仍然销售。因此,该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向实业公司返还大米购买款。

  【点评】

  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销售者销售的食品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商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商家虚假宣传应兑现承诺

  【简要案情】

  赵某在潍坊某手机卖场以999元价格购得红米手机一部。该手机卖场以条幅、店堂告示等形式发布“在全国大型商场所有的优惠政策您都可以享受到”、“手机买一赠一”等宣传内容,但赵某未享受上述优惠活动,赵某认为上述宣传内容属“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向工商局举报。工商局认定此广告未经工商部门审批,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属违法行为。赵某以该手机卖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手机卖场兑现“买一赠一”承诺,要求赔偿999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卖场以条幅、店堂告示等形式发布的宣传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系引人误导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法院终审判决手机卖场再赔偿赵某999元。

  【点评】

  众所周知,广告对于产品的销售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商家都想将自己的产品包装的光鲜亮丽,这本无可厚非,但为了博人眼球,超越事实的夸大,就属于虚假宣传了,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该案的判决说明了,法律对虚假宣传零容忍,同时警示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任意夸口有风险,广告发布需谨慎,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高,才是最好的宣传。

  【案例三】

  消费者受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简要案情】

  武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网站上注册网络店铺销售玉制品,2016年9月22日至23日逄某在该店铺促销期间购买该网店的手镯,产品介绍内容为:“【珍宝】优质羊脂玉 白玉手镯 多圈口可选 可遇不可求 附鉴定证书 内径58mm,乳白而不是僵白,油油的上手更油润,没有杂质没有黑点,厚度宽度都非常扎实用料足”,载明京东秒杀价为3680元。 上述商品的商品描述为优质羊脂玉与其鉴定证书载明的和田玉内容不符,属于以次充好。逄某要求某公司进行赔偿,形成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逄某从武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和田玉手镯,商家在网站中描述为“优质羊脂玉”,但其鉴定证书仅载明是和田玉,而和田玉分为多个等级,羊脂白玉系最高等级,并且其还介绍商品“没有杂质没有黑点”,该宣传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支持逄某要求该贸易公司赔偿3倍价款的请求。

  【点评】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选择。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于是,部分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行为,尤其玉制品等产品等级比较复杂的产品,消费者更应该仔细观察,防止上当受骗。如果商家存在“以次充好”,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

  网络消费维权要及时

  【简要案情】

  青州王某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网络平台在邵某某开设的淘宝店购买电动四轮车一辆,王某付款7700元后,卖家通过物流发货,王某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货物。王某当即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邵某某、淘宝网络公司退还购物款77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23100元,合计30800元。

  【法院裁判】

  王某起诉后,邵某某主动表示愿意与王某进行协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不到十天时间调解结案,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

  网络购物快捷便利,但因为交易形式不是传统的当面挑选、验货的方式,容易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网络购买人收到货物后及时验货,若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及时维权,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五】

  产品使用方法未作明确说明造成损失应担责

  【简要案情】

  2017年9月底,王某自徐某处购买了青州某塑料公司生产的长寿灌浆膜与长寿流滴膜,用于蔬菜大棚薄膜覆盖。后王某在该大棚内种植芹菜,芹菜生长过程中,大棚内水汽凝结,附着于薄膜上未能流滴,导致棚中的芹菜发生腐烂,经评估机构认定芹菜损失价值为39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自徐某处购买青州某塑料公司生产的大棚薄膜,在使用过程中因薄膜凝结水汽大面积滴水,造成芹菜腐烂,形成纠纷。该塑料公司称其薄膜覆盖具有特殊要求,即要求两层薄膜同时上,并要求自然风干后才能使用。经查,产品上既无相关使用方法标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亦未对具体的使用方法予以说明,造成该产品存在标识与使用方法的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王某作为种植大棚芹菜专业户,覆盖薄膜的第三天即发现有大量水滴,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造成芹菜全部腐烂,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塑料公司、徐某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

  【点评】

  对于具有特殊使用方法的产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即便产品质量合格,但因生产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充分说明义务,消费者没有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导致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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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涛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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